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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去世了,骨灰运回有什么规定?

2023-12-01

凡属异地逝世者,其尸身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当地的,死者家族要向县以上殡葬处理部分提出申请,经赞同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依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尸身运送处理的若干规则》规则:


一、对世界间运送尸身实行一致归口处理。往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身和殡仪活动,一致由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分(包括外国人在我国建立的稳妥或署理组织)都不得私行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逝世人员,其家族要及时与当地殡葬处理部分联系,由殡葬处理部分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运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告诉》[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力,凭卫生、公安部分开具的《居民逝世殡葬证》处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处理有关规则进行火化或土葬。尸身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承办。


三、凡属异地逝世者,其尸身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当地的,死者家族要向县以上殡葬处理部分提出申请,经赞同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分,要帮忙民政部分管好尸身运送工作。医疗组织要积极帮忙殡葬处理部分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身处理。严禁私自接运尸身。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身要进行检疫,并催促死者家族在24小时内陈述殡葬处理部分处理。凡无医院逝世证明,无公安派出所刊出户口证明,无殡葬处理部分运尸证明,而将尸身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分不予承运,公安部分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裔、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身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我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逝世当地或原籍或尸身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分赞同后,按卫生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方法的若干规则》[(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身、棺柩和骨灰进出境处理问题的告诉》[(84)署行字第540号]处理尸身、骨灰进出境手续,由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当地组织承运尸身。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分和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则拟定具体施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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